原告张某向何某借款人民币XX万元整,双方约定月息五分,借款到期后,何某一直未予偿还,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,要求偿还借款本金、借款期限内利息及逾期利息。
庭审中,二被告李某刘某承认借款事实,但是声称现金紧张,并主张已经偿还部分借款,请求在降低一定还款金额的情况下予以调解
本案最终调解结案,被告未能达到第二项请求,除已经偿还的借款外,全部接受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,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。
注:在调解过程中,采取亦调亦判的工作方法会起到更好的工作效果。